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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《地方史志行文通则》
来源: | 作者:戴楚洲 | 发布时间 :2025-05-09 | 216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
  国务院公布的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指出:“地方志书,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。”地方史志行文的要求是:内容表达准确,具有逻辑性。记述事物、事件和人物,寓观点于地方史志的记述之中。因此,各级地方史志编纂者均要坚持秉笔直书、述而不论原则。为了提高市、区(县)地方史志编纂质量,根据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》《地方志书质量规定》和《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办法》等法规,结合地方史志工作实际,拟定《地方史志行文通则》。

一、书名 体裁 结构层次 标题 概述
(一)书名:市、区(县)志书的名称以下限之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,

分别在《××市志》《××市××区志》《××县志》正下方或者竖排之时在其左边标明上限、下限年份,如《张家界市志》(1988—2001年)。

体裁:志书的体裁包括述、记、志、传、图、表、录等,以志为主。附录的原始文献、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。
  结构层次:市、区(县)志按篇、章、节、目排列。
  志书正文的层次按照以下规定的序号格式依次排列:
  第一级:一、二、三、……
  第二级:(一)(二)(三)……
  第三级:1、2、3、……
  第四级:(1)(2)(3)……
  第五级:①②③……
  标题:简明准确,题文相符,以事项命标题,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。标题采用名词或者词组,不加修饰语,不宜过长。用汉字冠以次序,如“第一章”“第一节”。
  概述:市、区(县)志的篇、章之下二者可选一设无题概述,节之下不设概述。全书无题概述设置应该统一,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全貌和特点等。

二、文体文风

(一)地方志书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(即使用书面语,慎用口语、方言和文白夹杂的半文言文)。使用陈述句和完成时态,不用祈使句、疑问句和未完成时态。

(二)地方志书行文严谨、朴实、简洁、流畅。据事直书,注意分寸。不用“狠抓”“大搞”“据不完全统计”等不确切的词语,不用“似乎”“有人认为”“由于种种原因”等模糊不清的词语杜绝浮词、套话、假话、大话空话,“在×××领导下”“取得伟大的成就”等。不用评价词语,慎用“最大”“最高”“国内领先”“国际水平”等。

(三)地方志书的行文规范遵循国家关于出版图书行文方面的规定,包括文字规则、词语规则、语法规则、名称使用规则、标点符号使用规则、序数使用规则、数字书写规则、计量单位使用规则等。

(四)地方志书的语言文字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通过的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。使用专业术语要规范准确,专业性过强的术语,使用之时应该加以注释说明。使用规范汉字,用词概念准确,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。规范汉字是指国务院于2013年6月5日公布的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收录的8105个汉字。现代汉语部分字词在使用中出现不统一情况,为了志书编纂的统一性,须尽可能规范使用。“唯一”与“惟一”,统一使用“唯一”。“其他”与“其它”两者都可用时,统一用“其他”。“制定”与“制订”,法律、决定、规定、制度、章程用“制定”,计划、规章用“制订”。

(五)除引文和特殊情况(如某些史实记述涉及古人名、古地名、金石铭文等)必须用繁体字外,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6年公布的《简化字总表》为依据,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书写地方史志。

(六)标点符号宜使用新用法。标点符号使用规则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11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《标点符号用法》GB/T15834—2011)和《人民日报》于2016年公布的 《全新标点符号使用大全》(对原有的标点符号进行重新制定和修改)标点符号的种类包括标号和点号,点号包括句号、问号、叹号、逗号、顿号、分号、冒号。顿号用于并列词语之间,用于某些序次语之后;若相邻两数字连用为缩略形式,宜用顿号;相邻或者相近两数字连用表示概数不用顿号;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、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。  

三、称谓运用

(一)名称和称谓运用规范。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、机构、官职、地名等,均用当时名称。如不称清王朝为“满清”。各种组织、机构、法律法规、文件、会议以及专有名词等专有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,后续文中可以用规范的简称。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“非遗”,不得使用“非遗文化”等错误提法;已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,称为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”;经各级文旅部门认定的传承人,称为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”。

(二)除了引文和特殊情况之外,称谓以第三人称记述。不用“我党”“我省”“我市”“我县”“我局”等第一人称,必须直书其名。如“我党”应该写为“中国共产党”。

(三)不同时期的国家、党派、团体、机构、职务、地名,均用当时名称,不用泛指名称(如:“中央”,应该写明“中共中央”),不以今称代替。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且冠以朝代名称,并括注今地名,如清代永定县(今名为永定区)。使用乡、村地名应该冠以县名。今地名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。

(四)对于人名,一般直书其姓名。不在姓名之后加上身份词和“同志”“先生”“女士”之类称谓,不冠褒贬词语。必须说明职务及其身份的,首次出现之时可在人名之前冠以时任职务或者职称,如“中共湖南省委书记×××”。人物生卒年份等用阿拉伯数字表述,并且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份,如“鲁迅(1881~1936年)”。

(五)凡是外国的国名、地名、人名、党派、政府机构、报刊等翻译名,均以新华社的翻译名为准。外国人名在第一次出现时,须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。

(六)各种名称在志书中第一次出现时,一般用全称。如果名称过长,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的简称(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;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全国文联;中共湖南省委员会简称中共湖南省委)。

湖南省省级机构,不能略去“湖南省”三字。除非在同一段中前面用了全称,其后面可略去“湖南省”三字。图表表题和脚注中的湖南省省级机构,则不能略去“湖南省”三字。不能将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”或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”简称为“建国前”和“建国后”。使用“新中国建立前”等词语取代“建国前”;使用“新中国建立以后”等词语取代“建国后”。

(七)动物、植物、矿物等名称,使用标准学名,并且括注拉丁文。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,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,括注本地俗名。

(八)跨区域的山脉、河流、湖泊、水库、公路、铁路、航线、文物、名胜古迹等,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名称为准。

四、时间表述

(一)时间表述精准,指代明确事情发生的时间表述写明具体时间(何年何月)年份、月份书写准确,不用“去年”“今年”“上月”“本月”等时间代词。不用“以前”“最近”等不准确的时间概念,不用时间简称,如:“2025年”不能写作“25年”。

(二)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,以商务出版社出版的新版《现代汉语词典》附录“我国历代纪元表”为准。中华民国成立以前的历史纪年,写朝代年号,后括注公元纪年,如清代光绪二十八年(1902年)。同一皇帝几易年号,在首次出现新年号时应冠帝号,如唐玄宗开元九年(721),唐玄宗天宝元年(742)。在一页中连续出现的相近年代,可不注明公元纪年,如民国10年(1921……民国12年。记述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苏区,使用公元纪年,不用民国纪年。

(三)年代的起止号使用一字连接线,1921—2021年。汉字表示时,宜使用浪纹线连接号,如清代光绪三九年。

五、数字书写

(一)数字书写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11年7月发布的国家标准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》GB/T15835—2011)。所有数应该精确计算,保证准确无误。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数据的含义、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、准确。采用的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。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,采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。

(二)使用汉文数字的有以下种类:

从上古至清代的朝代纪年、农历年月日使用汉文数字,如清代光绪二十年1894年)五月初五端午节等。

含有月、日简称表示事件和节日的词组使用汉文数字。如果涉及一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,应当用间隔号“· ”将月和日的数字隔开,并且外加引号,避免歧义。涉及其他月份之时,不使用间隔号。如:“一·二八”事变、“一二·九”运动、“五四运动”。

不定数、概数、次序数,如七八天、几千米、第一篇、第二名、第三届等使用汉文数字。表示概数、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,如:不能把二三米写成二、三米。一百以来的次序数不用阿拉伯数字,如:不能把第十章写成第10章。

习惯用语、成语、叙述性文字中的数字以及数字专门名称使用汉文数字,如星期一、三等舱、九三学社、第四季度、十一届三中全会、二元论、乱七八糟、一年四季等。

(三)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有以下种类:

表示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和时刻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:20世纪80年代;1986年8月参加工作;10月1日下午3点。中华民国纪年,如民国37年(1948年)。

记数与计量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:41302,1/1000,35%,3∶1,150平方米,500种、600公斤。

部队番号、文件编号、证件号码、代号、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:8462部队,国办发[1987]09号文件、83号汽油、第8届年会、21/22次特别快车。

统计数字的书写使用阿拉伯数字:1~5位数写绝对数,如59899元。6~8位数以万为单位,9位数以上以亿为单位;凡是数据,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可以四舍五入。如可把345854元简写为34.59万元;可把1378318643元简写为13.78亿元。

(四)表示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数值范围,使用浪纹线连接号“~”,如30~40公里。

(五) 某个数字的书写形式需要照顾上文、下文。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计量和统计数字中的个位数可以用汉字,如一个人、两种可能、三本图书、四种产品、五条意见、读了六遍。

(六)引文注释之中版次、卷次、页码,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,均可使用阿拉伯数字。例:许慎撰:《说文解字》,四部丛刊卷六,第九页。许慎著:《说文解字》,中华书局1963年,第126页。

六、计量单位

(一)计量单位的适用,遵照国务院于1984年2月发布的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》,掌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》。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名称,可以照实记载。凡是读者不太熟悉的计量单位名称(如“斗”“石”等)第一次出现时,予以加注说明。

(二)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于1984年2月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计量单位的名称、符号书写,应该符合国家标准《有关量、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》GB3100—3102—1993)的规定。 

法定计量单位要使用公制。如长度的“公尺”“公分”,分别改为“米”“厘米”;把公里写为“千米”。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平方米或者公顷,把土地面积的“亩”改为平方米,不能把平方米写为平米;把平方公里写为“平方千米”。体积用立方米等。质量用千克或吨。容积用升等。时间用小时、分钟等。温度使用符号℃。

(三)在行文中不得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、数学符号、化学分子式以及其他符号。但是在公式中均应使用各种符号。

七、引文注释

(一)引文和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、特定事物,均应注释,引文以及重要资料注明参考文献出处。为了查找原文,注释简短的加圆括号,用文内注;注释较长的用页末注(脚注),页末注系将注释写该本页的最下边。标符不必一律标于全句之尾,宜标于需要注释之处。注释一段引文的标准位置是:句号在引号之内的,标符置于引号之外。

(二)引文的注释符合学术规范,做到要素齐备。引用书籍中的资料,应该注明作者姓名、书名、出版单位、出版年份和所引资料卷、页次,如吴玉章著:《辛亥革命》,人民出版社,1961年,第××页。引用文件中的资料,应该注明发文单位、年度、字别文号、标题。如国办发[1981]87号文件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》。

(三)应该直接引用原著,尽量不用转引。如找不到原著,只好转引别人的引文时,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、何文。   (四)所有引文、附录、选录,必须忠于原著,不得任意改动。如原文有错字、漏字,可将改正或增补之字置于后面的括号里;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,则用“□”充填,缺多少字就填多少“□”。

(五)重要文献可以全文附录或者选录部分。行文中的选录部分,第一行空四格书写,以下各行皆空两格书写。

八、图、表以及照片

(一)图、表的运用,既要避免图文、表文脱节,又要避免重复、矛盾。

(二)地图、图样、照片等图片均须颜色浓实、色别分明、画面整洁,能够制成清晰的铜板。插图穿插在相关文字的后面或者附近,致使图、文相配。同一章有两幅以上插图,可标注图号,如图1、图2……照片可集中排在志书的文字前面。不要把图片贴在文稿上,而应在文稿中按照制版大小,画上其位置,并且注明图片的序码,写上图片说明。

(三)精选一些年表、人表、事表和统计表插入有关章、节之中。所用统计表必须是记叙一地各方、一方各业、一业诸事、一事多年,并能用数字表述其状况的事物。

表格包括表序、表题、表体、表注四个部分。表题应该具有地方(单位)、时间、事项三个要素。表题居中排列,左侧排表格序号(如表1-1-1,即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表),右侧标计量单位(如“单位:万元”)。表体由纵标目和横标目组成,本着便于排印、便于阅读的原则,量体裁衣,精心制作。纬短经长则制竖表,纬长经短则制横表,力求经纬皆完整地排列在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的两个内页之中,尽量避免大页折合或转页续表。表注对资料来源和表内某些问题的注释,排于表体之下。

(四)图照的选用注意典型性和存史价值的统一,遵守国家规定,把握选用尺度。图照与文字内容相配合,图照的说明文字要准确。除立传人物外,地方领导人和地方志书编纂人员的标准像不得入志。

(湖南省地方志专家库专家戴楚洲整理)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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