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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《地方史志行文通则》
来源: | 作者:戴楚洲 | 发布时间 :2025-05-09 | 219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
(四)地方志书的语言文字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通过的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。使用专业术语要规范准确,专业性过强的术语,使用之时应该加以注释说明。使用规范汉字,用词概念准确,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。规范汉字是指国务院于2013年6月5日公布的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收录的8105个汉字。现代汉语部分字词在使用中出现不统一情况,为了志书编纂的统一性,须尽可能规范使用。“唯一”与“惟一”,统一使用“唯一”。“其他”与“其它”两者都可用时,统一用“其他”。“制定”与“制订”,法律、决定、规定、制度、章程用“制定”,计划、规章用“制订”。

(五)除引文和特殊情况(如某些史实记述涉及古人名、古地名、金石铭文等)必须用繁体字外,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6年公布的《简化字总表》为依据,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书写地方史志。

(六)标点符号宜使用新用法。标点符号使用规则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11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《标点符号用法》GB/T15834—2011)和《人民日报》于2016年公布的 《全新标点符号使用大全》(对原有的标点符号进行重新制定和修改)标点符号的种类包括标号和点号,点号包括句号、问号、叹号、逗号、顿号、分号、冒号。顿号用于并列词语之间,用于某些序次语之后;若相邻两数字连用为缩略形式,宜用顿号;相邻或者相近两数字连用表示概数不用顿号;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、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。  

三、称谓运用

(一)名称和称谓运用规范。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、机构、官职、地名等,均用当时名称。如不称清王朝为“满清”。各种组织、机构、法律法规、文件、会议以及专有名词等专有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,后续文中可以用规范的简称。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“非遗”,不得使用“非遗文化”等错误提法;已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,称为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”;经各级文旅部门认定的传承人,称为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”。

(二)除了引文和特殊情况之外,称谓以第三人称记述。不用“我党”“我省”“我市”“我县”“我局”等第一人称,必须直书其名。如“我党”应该写为“中国共产党”。

(三)不同时期的国家、党派、团体、机构、职务、地名,均用当时名称,不用泛指名称(如:“中央”,应该写明“中共中央”),不以今称代替。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且冠以朝代名称,并括注今地名,如清代永定县(今名为永定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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